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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考专科《宪法学》复习试题(二)

发布时间:2019-11-22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以下是关于上海自考《宪法学》复习试题,由上海自考网小编整理,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
 
  简答题
 
  1.如何把握基本权利的宪法含义?
 
  答:在权利体系之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鉴于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世界各国一般都有以宪法规范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表态并加以保障和实施。所以,在有些国家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 利,但更确切地说,应成为“宪法保障的权利”。
 
  2.试述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其成立与运作的基础是选民的选举行为。选民地位的法律化、选民积极性的发挥、选民与人民代表的监督关系等因素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内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宪法体制上确立了选举制度的法律地位。从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看,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基础性环节,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广泛的社会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代表性与社会基础是具体通过选举制度来实现的,它为政权的科学分配与运作提供 了理论和程序基础。 
 
  3、何谓自由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哪些基本权利属于自由权?如何保障这些权利?
 
  答:自由权就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基本权利:人身的自由,精神的自由和经济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保障”参考上面第 2 问
 
  4、如何在宪法学上正确认识基本权利的界限?(P174,个人认为太过哲学,考的 概率不大)
 
  论述题
 
  1.联系我国选举制度的实践,谈谈选举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本功能。
 
  (1)全面地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3)选举制度是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4)选举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5)选举制度是合理地调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总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运作受宪法与法律的监督,遵循合宪性原则。选举权、监督权与罢免权作为三位一体的体制,在权利监督与反腐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防止权利异化、消除腐败的基本制度建设中选举制度发挥着特殊重要的功能。通过选举活动挑选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选民需要按照公正的标准参与选举,并以选举权为基础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与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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