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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考专科《宪法学》复习试题(三)

发布时间:2019-11-22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权。以下是关于上海自考《宪法学》复习试题,由上海自考网小编整理,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
 
  简答题:
 
  1.简述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和意义。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意义:可以使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与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选区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1) 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 (2) 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3) 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和罢免权。
 
  3.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注意:(1)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2)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5 种人准予行使选举权(4)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一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 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4. 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有几种?应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
 
  答:有两种,绝对保障方式和相对保障方式。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基本上没有明文规定对某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方式,由普通法律加以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或实际上默示性地规定普通法律可以限制某种 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上以及实践中所形成的基本权利保障方式则倾 向于相对于保障方式。
 
  论述题
 
  1.如何理解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
 
  2.国家机构如何贯彻和保障人权原则?
 
  答:(自己找的)首先,为在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刑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2004年刑法修正案中多出修改与人权及其保障有关,例如,关于紧急状态的修改,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改,关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修改等;其次,在宪法中规定了具体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如宪法第36条第一款;在各种子法如刑法、民法通则乃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保护规定可视为宪法上权利保障规范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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