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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三)

发布时间:2019-10-29 整编:上海自考网 阅读量:
【导语】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 上海自考网 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

【导读】在自考专业中无论是偏向文科还是理科都是有语文科目的,所以语文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语文的复习最重要的就是练习与积累。以下上海自考网整理的2019年自考合同法笔记串讲(三),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2000年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1999年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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