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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元时期的法律
唐代法律
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国目前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2.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以后,在贞观年间参照隋代《开皇律》,修订完成了《贞观律》。《贞观律》增设了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范围,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3.《永徽律疏》的制定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1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之于律后,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现在被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继承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成果,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极高的水平,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与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二、罪名与刑罚
(一)五刑
1.死刑。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2.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二)“十恶”制度
是指严重威胁****君主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血缘伦理关系的犯罪。唐律“十恶”按性质划分,可以归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主要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主要包括: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主要包括: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
唐律区分了杀人罪的六种情形,即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临时犯意)、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杀人对象)、戏杀(以力共戏,杀人)、过失杀(由于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六种情况。根据杀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表现等,唐律给予不同的处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六赃
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收受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