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自考国际商法高频考点:提单
提单的概念及内容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在提单的正面,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1)船名和船舶的国籍;
(2)承运人名称;
(3)装货地和目的地或者运输航线;
(4)托运人名称;
(5)收货人名称;(转于自考365)
(6)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
(7)运费和应当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
(8)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9)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签字。
在上述九项内容中,第一项至第六项由托运人填写,第七项至第九项一般由承运人填写。提单通常一式三份,但也可根据托运人的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份数。承运人凭其中一份提单交付货物之后,其余提单一律作废。
提单的背面印有详细的运输条款,主要是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这些条款由各轮船公司自行拟订,内容繁简不一。承运人一般总是力图在提单中列人减免其对所运货物的责任的条款,但如果提单规定适用《1924年海牙规则》,承运人就不能在提单条款中排除其按海牙规则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即使承运人在提单中列人了这样的免责条款,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这类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